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結束後通知辯護人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結束後通知辯護人是否合法

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結束後通知辯護人是否合法?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結束後通知辯護人是不合法的,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應當通知律師。偵查機關在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移交案件時不會通知辯護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工作

1、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這應該是辯護律師正式展開的第一個環節,無論有無偵查階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瞭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資訊、掌握相關案件材料是履行辯護職能的基礎。根據法律規定先要關注“訴訟文書”的收集,包括立案決定書、提請批准逮捕書、批准逮捕決定書、居留證、逮捕證、拘留(逮捕)通知書、搜查證、採取逮捕以外的強制措施決定書、起訴意見書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書等;其次是收集“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醫學鑑定、傷殘等級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物價鑑定等以及有關都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說明材料和鑑定結論的文書等。

2、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給辯護律師通信,即使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和辯護內容透過信件向辯護律師交流,這種方式對一些性格內向,不善於言談交流的被告人來說透過寫信是一種恰當的補充方式。

3、進行調查取證。透過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和會見被告人,落實取證線索,鎖定證人名單或者有關證明無罪、罪輕的新證據,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或者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起訴部門覈實、收集有關的證人證言、新的物證、書證等。

4、依法向公訴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尤其是罪名定性錯誤或者可能是冤假錯的案件尤爲重要。刑訴法修正案規定,從2013年起,辯護律師有權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提出意見,書面提出意見的,檢察院應當附卷。

5、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如發現公安機關、檢察院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

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其提出控告,糾正辦案機關或看守所民警的違法行爲

7、幫助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由於不起訴的決定,是以“犯罪情節輕微”爲前提,即以被不起訴人已觸犯刑法爲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訴的人不認爲自己有犯罪情節,則可以再 受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而身爲辯護人律師,此時自然可以幫助被起訴人提出申訴。

如果說檢察院指導審查起訴的工作都結束了才通知辯護人,這肯定能成爲辯護人的非常重要的辯護意見之一,而且檢察院的這種做法是很容易釀成冤假錯案的。不排除辯護人可以申請延長起訴的時間,檢察院也不可能如此肆無忌憚的違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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