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決定釋放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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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決定釋放規定是什麼?

我國在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比較嚴謹,因爲刑事案件本省就是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爲,因此對於犯罪分子的處罰都是比較嚴格的,如果出現失誤判決就會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損失和傷害,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來處理,那刑事訴訟法決定釋放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釋放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處理。

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並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爲需要補充偵查、要求複議複覈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二、我國法律法規有規定哪些人可以先行拘留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相關規定,以下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予刑事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執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決定拘留的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的目的是查清事實,防止錯拘。同時也可以及時收集證據,查明其他同案犯,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對於刑事案件的處理主要的依據法律就是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這兩部法律要在處理的時候嚴格的遵守,特別是對於犯罪分子的逮捕和釋放上要嚴格按照法規來處理,確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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