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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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國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通常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二)、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爲,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爲。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

3、玩忽職守行爲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三)、主體要件。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於其行爲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國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僅會造成稅款的流失,還會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由於國稅機關工作的失職,還會給相關機構的工作帶來對接上的困難,所以犯玩忽職守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低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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