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當庭認罪輕判的可能性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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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當庭認罪輕判的可能性有嗎?

玩忽職守罪當庭認罪輕判的可能性有嗎?

有可能性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當庭認罪的可以適當減輕刑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一是看被告人的認罪程度,看被告人是全部認罪還是承認主要犯罪事實,從而確定從輕的比例。

二是看悔罪表現,對只認罪卻沒有悔罪表現的,從輕比例要小一些。

三是看犯罪的性質和罪行的輕重,對於犯罪性質惡劣、罪行較重的,從輕比例要小一些。量刑時還要注意避免當庭自願認罪的自首、坦白的重複評價問題。

二、玩忽職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玩忽職守罪就是由於對自己的工作不負責任,從而導致他人利益和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對於犯罪的人員如果在審判的過程中能夠自主的認罪,或者在發生案情之後主動的自首,那麼都會有減輕刑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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