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人口如何認定 - 你知道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拆遷安置人口如何認定,你知道嗎?

關於拆遷安置人口認定的問題,各地區都有不同的政策和規定,下面我們結合實際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因政府修建冷水河改進工程,某村被整體拆遷。2010年9月28日開發區某辦事處對李先生祖父的房屋進行了拆遷丈量,並製作了《房屋拆遷丈量書》。

2010年10月5日,開發區管委會某辦事處與李先生的祖父簽訂了《徵地拆遷補償表》,其中“過渡租房費”一欄顯示5人(並不包括李先生),同日雙方又簽訂了《補償協議書》,李先生祖父領取了徵地拆遷補償款,也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房屋進行了拆除。

後李先生於2012年8月14日出生。

2014年開發區某辦事處對該村村民2010年後新增人口發放了安置過渡費,但明確通知發放人員不作爲最後享受安置分配的依據。李先生在此新增人口名單範圍內。

2018年9月李先生向開發區管委會提交行政補償申請書,要求作出給予安置補償40平方米的住房的決定。

2018年11月7日,開發區管委會對李先生作出不予安置補償的答覆。

李先生不服開發區管委會的答覆行爲,向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2019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開發區管委會作出的答覆。

李先生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10年中心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安置工作與拆遷工作同步進行”,以及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開發區集中建設安置區改造方案(試行)的通知》第(六)“享受拆遷安置優惠政策家庭人口的認定…7.對合法分配人口進行認定時,享受居住安置住房的時間界限以房屋拆遷最後截止日期爲準”的規定。本案中,李先生的祖父與辦事處2010年10月5日簽訂了補償協議,並領取補償款及過渡租房費等,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了房屋。原告現雖然爲該村村民,但其是2010年10月以後出生,按上述規定開發區管委會認定其爲房屋拆遷截止時間之後新增人口,不屬於享受居住安置住房的對象,並無不當。儘管在2010年徵地拆遷之後辦事處將其作爲新增人口進行了安置過渡費的發放,但明確通知新增人口發放安置過渡費範圍不作爲最後享受安置房分配的依據。因此,開發區管委會對李先生的申請答覆並無不當。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晏清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解讀: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關於房屋拆遷截止日期的認定問題,李先生是否屬於拆遷安置優惠政策的家庭人口,其中的核心問題在於對房屋拆遷截止日期的認定,李先生出生日期在拆遷截止日期的前後決定了其能否享受拆遷安置優惠政策。一般而言,一個區域拆遷改造都要進行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拆遷階段,後一階段是建設安置階段,在前一階段確定安置對象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後一階段安置房建設。因此,安置人口確定的截止日期只能確定在拆遷階段的一個時點或一個時期。涉案項目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截止日期,但是拆遷具體實施發生在2010年10月前後,也均有相關證據證明,因此開發區管委會將房屋拆遷截止日期確定爲2010年10月,並無不當。

在此,律師提醒,千萬留意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中關於補償安置人口認定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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