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房蓋好了形成事實了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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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建房蓋好了形成事實了怎麼處理

違建房蓋好了形成事實了怎麼處理

違建房蓋好了形成事實了仍然可以進行行政處理,比如強拆。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違章建築認定的依據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章建築的認定應同時考慮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

1、關於實體法依據

實體法和程序法是根據法的內容進行劃分的結果,法律對人們行爲的調整是透過設定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內容,以實體權利和義務爲內容的法律是實體法,以程序權利和義務爲內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爲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築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築,適用範圍較窄,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築的限制很多,範圍也很廣。

爲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牀、河灘內修建建築物”;爲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還有,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有關職能部門在界定違章建築時,必須充分考慮上述實體法。

2、關於程序法依據

程序法是實現實體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實體法一樣具有“獨立的價值”。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強建築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導建築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因此,界定違章建築還應結合有關建築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有關建築的建造程序的規定,包括建築法、城鄉規劃法及國務院頒佈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部頒佈的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其中《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覈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覈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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