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證過兩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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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務工的人數越來越多,農村裏的土地也因此逐漸變得閒置起來。那麼,集體土地使用證過兩年了是應該作廢還是可以繼續使用呢,這是很多人都疑惑的問題。事實上,這種行政行爲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是屬於違法行爲的。下面,本站將帶您瞭解具體的相關知識。

集體土地使用證過兩年怎麼辦?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超過2年,已經不再具備超期後的土地使用權屬的法定證明功能,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如果超期限使用,應確認該行政行爲違法。有的地方爲規避法律制裁,對於應當辦理一般建設用地手續的情況,用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代替,之後又缺乏後續監管,在農民的手裏,本來是臨時的建設用地使用證,卻成了永久使用。對超期使用的臨時的建設用地使用證如何認定,是司法實踐中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使用期限

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規定,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物權法已明確:住宅期滿後可以自動續期。

二、土地使用證的作用

(一)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爲《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二)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三)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

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當然,這建立在土地使用證過期兩年還在繼續使用的情況之上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過兩年的話,此時就可以根據律條延長使用期或者交還土地。農民的常規心理是覺得沒人會管這些,所以引不起重視,所以,司法機關也應當加強這方面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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