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土地使用證權限增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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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土地使用證權限增加權利?

是否土地使用證權限增加權利?

沒有增加相關權限,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權利有以下幾種:

1、使用土地

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權的最主要內容。但是,這裏的使用不是任意使用,其必須在設定土地使用權所限定的目的範圍內進行。一般來說,這一目的範圍即指土地的用途範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所使用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土地所有者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否則,土地使用者不得改變該土地用途範圍。

土地使用權人爲了實現使用土地的目的,必須以佔有土地爲前提。因此,土地使用權人亦受佔有之保護,並依此享有物上請求權。

2、處分土地使用權

只要土地使用權人轉讓、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條件,該處分行爲即爲有效。這裏須特別注意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行使該權利時所受的限制有所不同。

3、獲取土地收益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檔案,凡依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及以繼承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不僅可以自己佔有使用土地,而且還可以透過開發、利用、經營活動獲取收益。由於土地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極易形成壟斷價格,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土地產權人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所取得的收益,便加以多種限制。

二、土地使用證的期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國家土地使用證使用期滿的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對於土地適合權的相關問題,在我國現今已近比較普及並且成功了。具體的問題需要根據國家的既定政策來進行相關的判斷。一般來說我國現今是不會允許該土地性質由住宅改爲商用。具體什麼時候進行相關更改需要國家的相關指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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