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徵地補償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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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徵地補償範圍是什麼?

對徵地補償範圍是什麼?

1、土地補償費。如果國家需要對農民的土地進行徵用,或者是因爲建設其他設施需要拆遷農民的房屋佔用土地的話,會給農民一定的經濟補償。費用一般都是,用被徵地的畝數乘以年產值再乘以補償的倍數來計算的。

2、青苗補償費。如果徵地單位對於農民土地上的青苗造成損傷時,應該向種植青苗的農民,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這一項費用則是根據年產值除以耕種的季度進行具體的計算。

3、安置補助費。如果需要佔用土地或者因拆遷,而造成勞動力富餘的話,用地單位一般會補償相關費用。當需要安置的人乘以補償倍數大於15時,那麼費用是土地三年的平均年產值乘15。那麼反之則是,以前三年的平均產值乘以補償倍數再乘以需要安置的人數。

4、附着物補償費。如果被徵用土地上面有其他附着物,比如說房屋或者是其他設施遭到破壞的話,徵地單位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二、關於徵地補償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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