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拆遷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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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拆遷政策,爲了加強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天津拆遷法律規定是什麼

最新天津拆遷政策有哪些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適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有利於舊區改造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蹟。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堅持依法拆遷、管拆分離、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本規定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下設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領導。建設、規劃、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建設、發展改革等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區、縣政府應當按照各自下達項目投資計劃的職能,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編制工作。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准檔案;(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本市銀行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第九條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覈准後,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房屋拆遷管理費。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在實施房屋拆遷過程中,確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期滿15日前,向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長拆遷期限的申請,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取得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及區、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不得作爲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二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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