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什麼是資訊公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5W

資訊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透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資訊向社會公衆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根據規定什麼是資訊公開

資訊公開主體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圖板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全能機關在進行管理的過程當中,需要透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的將相關資訊向社會公衆或者是向特定的個人或者是組織進行公開的一種制度,比如說和羣衆切身相關的資訊都需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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