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商標侵權經營者有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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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體商標侵權經營者有沒有責任?

個體戶商標侵權經營者有沒有責任?

個體戶商標侵權經營者不一定有責任,主要看銷售者是否知道侵權現象存在,若是明知侵權,但是依舊繼續銷售,那麼有理由認爲銷售者的行爲也構成了故意侵權,此時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具體來說,銷售者的行爲滿足了以下要件,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一)商標侵權行爲具有違法性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侵權行爲作了上述規定,只有違反了上述規定的行爲才構成商標侵權。可見違法性是商標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之一。

(二)商標侵權行爲存在損害事實

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如不即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上述規定說明,商標權人有權禁止即發侵權行爲,而無需等到損害事實的發生,故損害事實不在是所有商標侵權行爲必備的構成要件。

(三)商標侵權行爲有因果關係

由於損害事實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爲的必備構成要件,因此對即發侵害商標權的行爲,因果關係也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爲構成的必備要件,只有發生損害事實的商標侵權行爲,才應考慮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只有需要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因果關係的認定纔有意義。

(四)商標侵權行爲存在過錯

新的《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對老的《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進行了變更,改爲“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刪除了“明知”二字,說明新的商標法對侵權行爲人的主觀狀態不再限制。

此外新《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進一步說明,即使行爲人無過錯,仍然構成商標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已,但還是要承擔其他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商標侵權行爲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2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行爲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銷售者與個體工商戶之間,存在的一般是僱主、僱員的關係,故此若是個體工商戶涉嫌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那麼通常情形下,是由該共同工商戶,獨立的承擔賠償責任。若是想要讓銷售者一起擔責的,需要拿出證明銷售者也實施了侵犯商標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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