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的追訴時效爲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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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案件的追訴時效爲多久?

商標侵權案件的追訴時效爲多久?

一種意見認爲應當嚴格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既然商標權人明明知道有人侵權卻又置時效於不顧,不及時採取措施,自然應當承擔不受保護的結果;另一種意見則認爲,對於連續實施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爲,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之日起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止已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簡單地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在該項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爲,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超過兩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爲2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爲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爲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爲,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二、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爲。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爲。這種行爲在理論上也稱爲“反向假冒”行爲。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爲。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爲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爲要件的。

4.僞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爲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爲,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爲。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是屬於商標所有人得到的權利,如果自己的商標被他人進行侵犯,那麼完全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且我國也對此案件進行規定了追訴的時效,就是爲了可以延長對受害者保護,這樣纔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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