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標註冊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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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名商標註冊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地名商標註冊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地名商標註冊需要的材料:

1、以企業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複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註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填寫。

二、商標認定申請書由誰受理?

商標認定申請書可以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侵權糾紛的法院受理。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判斷受理情況:

相關法律規定:

1、《商標法》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爲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衆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4)該商標作爲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商標是一類需要提出申請、且申請被批准之後,纔有可能會獲得的知產產權。想要申請商標權的個人、單位,在提出商標的註冊申請之前,首先需要先判斷即將被申請的是文字商標、還是圖形等類型的商標,然後收集相關證明自己滿足商標註冊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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