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商標侵權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8W

一、網絡商標侵權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網絡商標侵權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網絡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爲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爲侵權行爲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資訊網絡,專門就侵權行爲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爲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資訊網絡侵權行爲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計算機等資訊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二、網絡商標侵權主體怎麼確定?

根據網絡銷售的特點,網絡商標侵權的主體有侵權商品實際銷售者、侵權資訊發佈者、網絡服務提供商以及搜尋引擎提供者。以下將逐一分析以上主體的義務法律責任。

1、對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者,可以直接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處理。

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由於銷售者在網絡上發佈的資訊不夠具體,真實性也得不到保證,因此,要透過網絡上發佈的資訊找到實際銷售者很困難。北京市工商局要求網絡銷售者到工商局進行登記,從而有助於辦案人員快捷地確定網絡銷售者的真實身份。這種做法值得推廣。

2、對網絡資訊發佈者一般是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者的情況,可以直接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處理。如果網絡資訊發佈者不是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者,可以定性爲《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商標侵權行爲進行處理。

3、網絡服務提供商爲網上銷售者提供銷售平臺,並不直接參加製假、售假活動。網絡服務提供商作爲銷售平臺的提供者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否則也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4、搜尋引擎提供者和網絡服務提供商一樣,並不直接參加製假、售假活動,但爲網絡售假提供了服務,因此也要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實際上,網絡商標侵權糾紛是最難處理的,因爲調查下來會發現,有些網絡服務器根本就不在我國境內,這種國際商標侵權案件,在世界範圍內都是普遍存在着的一個難題。儘管現在人們的品牌意識越來越強烈,但商標侵權短時間之內很難有有效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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