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著作權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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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著作權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專利著作權人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著作權人的規定是發明創造人、作者分別屬於專利權和著作權人。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是: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外(如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特定種類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單位享有),著作權屬於作者。由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爲法人作品的作者,因此,法人作品著作權屬於創作該作品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

第11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爲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作者。

個人轉讓著作權和專利權是合法的,但是僅僅是轉讓財產方面的權益,並不能夠轉讓人身權益,轉讓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履行著作權轉讓合同要注意什麼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在許可使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就是說,如果合同明確規定了被許可人使用作品的方式,那麼被許可人不能另行以超出合同約定的方式去使用作品。

(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根據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使用權時,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使用作品時,必須署上作者的名字,至於用真名、假名或匿名,應聽從作者的意願。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專利權人和著作權人的法律規定是非常的明確的,著作權一般情況下就是作者。但是也有一些法人,或者說是組織是屬於著作權人,這是需要根據這種情況來作出判斷的。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作品的話,是侵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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