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質押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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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關於專利權的質押,很多人會發生疑問,專利權可以設質權嗎?答案肯定是可以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質押分爲兩種,一是動產質押,二是權利質押。而專利權就屬於典型的權利質押。根據相關的規定表明,專利權利的質押,其質權的標的物是專利權,而這種專利權可以是債務人本身的,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質的一方被稱之爲出質人,接受質權的一方就被稱之爲質權人。雙方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訂立合同形成了擔保關係。當發生了對方違反約定的情況時,債務人沒有辦法依法進行債務的償還時,質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質權中的財產權進行處理,所得變價款項,就可以進行優先受償的權利。

處置質押的專利

同時,我國根據相關的經濟發展情況,與1996年修訂了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這種專業性的規定,對於質押合同的管理,對於質押擔保權的發展有着積極的意義。

但是專利權不同於其他的權利,而對於權利質押中對於權利質權的相關規定,有一定的規定,首先該質權的規定標的物,必須是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必須用金錢可以進行估價。因爲質權要求必須是可以換算成金錢的,當發生義務不履行的情況時候,可以進行變價優先償還。其次是可讓與性。質權的時候,其目的在於透過變價款進行優先償還,從而保證主債權的實現。因此質權的轉讓就顯得尤其的重要。由此可以發現,質權標的物必須是財產性和可轉讓性兩者兼具。

但是,專利權是包含了專利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兩個內容。人身權,是專利的所有人有着書名的權利,這是針對其人格而言的。但是財產權則是則是透過獲取的報酬的權利。而專利權中的對於財產權的內容則指的是專利權人因爲取得了專利,而根據專利依法享有了具有一定經濟內容的權利。法律規定,我國的專利權人可以透過專利實施權和專利的轉讓權,這兩種換取相應的報酬。這樣纔是專利權人可以作爲質權標的的原因所在。

但是專利權所產生問題很多,比方說在質押期間權利的消失,其權利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部分。因此處置質押的專利有着一定的規定,首先是設質的專利權必須是有效。因爲專利權是有着時間性,爲保障債權的實現,標的物必須是無可爭議有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出現下列情況,將不會進行登記:

(1)當發生了專利權被宣告了無效或者已經被撤銷了,終止情況的,宣告無效;

(2)假冒或冒充他人專利;

(3)專利申請沒有獲取透過的;

(4)專利權有撤銷或者宣告無效,正處於審查階段的;

(5)存在權屬糾紛;

(6)設定的質押期超過了專利權有效期的

當發生以上情況的時候,相關的機構將不會進行登記。因此在進行處置質押的專利時候,需要考慮的是專利權本身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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