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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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侵權訴訟流程有哪些

專利侵權訴訟流程有哪些

1、原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審覈委託人的資格

根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對於專利侵權行爲,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是指依法獲得專利權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

利害關係人是指除專利權人外,專利權被侵犯時對其有利害關係的人,即專利實施的被許可人。

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除在許可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只能與專利權人一起作爲共同原告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之前應判斷所擁有專利的穩定性,看看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除相對於現有技術分析專利權的穩定性外,還要分析專利檔案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無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權證據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分析委託人的實施行爲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看看原告的專利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3)證據的收集。

即使涉嫌侵權人透過分析,認爲自己實施地技術落入了涉案專利地保護範圍,但是涉嫌侵權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實施地技術屬於公開技術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術抗辯。

此外如果涉嫌侵權人是專利產品地使用者或者銷售者地,涉嫌侵權人不知道該產品屬於侵權產品,並能舉證證明該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而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及時與專利權人協商和談判

被控侵權人收到專利權人地警告函後,一方面積極收集證據,全面研究分析相關地技術問題;另一方面還要及時與專利權人協商談判,爭取較低地損害賠償數額,或者以自己認爲有利地其他方式解決糾紛,如取得專利權人地實施許可或者交叉許可等。需要指出地是,涉嫌侵權人在與專利權人進行協商和談判前,所作地收集證據和全面研究分析相關技術問題地工作,對於在協商&談判中爭取主動權具有重要意義。例如,涉嫌侵權人透過技術分析,認爲涉案專利有可能被宣告無效地,就可以以此作爲談判地籌碼,從而獲得對自己有利地談判結果。

二、知識產權侵權律師費由誰承擔

侵犯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案件等知識產權案件,權利人可以將聘請律師的費用作爲維權而支付的合理支出要求由侵權人承擔。

(一)《著作權法》第48條、商標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包括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商標法第56條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權利人主張其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援。因此,律師提示,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爲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須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其他如“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均屬約定不明確,可能不會得到關於律師費的支援,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爲律師費支付的證據。但是支援的具體數量會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援,通常法院會支援“合理”的律師費用,而並非全部的費用。

知識產權侵權律師費一般由侵權人進行承擔,並且在確定侵權人有侵權事實的話,則侵權人需要停止侵權行爲,並且需要支付因爲侵權作者損失的一切費用,包括起訴侵權人所需要支付的一系列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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