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總稽覈職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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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總稽覈職責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總稽覈職責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總稽覈職責規定》在1988.08.31由中國人民銀行頒佈。是爲了加強對稽覈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總稽覈的作用,明確其職責,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8-08-31

實施時間:1988-08-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加強對稽覈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總稽覈的作用,明確其職責,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設總稽覈(副行級),協助行長進行稽覈和稽覈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也可在地市縣分支行內設立總稽覈。

第三條 總稽覈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悉金融業務,敢於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較強組織領導能力。

第四條 總稽覈的任免、調動應徵求上級行人事和稽覈部門的意見,由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報批手續。

第五條 總稽覈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稽覈人員貫徹執行本行及上級行稽覈工作的指示、工作部署和規章制度;

(二)受行長委託審批有關稽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

(三)定期向行長和上級行報告各金融機構執行國家金融政策、法規、計劃以及經營管理情況;

(四)定期向行長和上級行報告本行及所轄行執行方針、政策、法規、計劃以及財經制度的情況;

(五)定期向行長和上級行反映人民銀行制定的政策、法規,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和意見;

(六)及時研究解決本行以及所轄行稽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協調本行稽覈部門與業務部門的工作。

第六條 總稽覈具有下列工作權限:

(一)參加業務決策性會議及有關會議;

(二)審定本行稽覈工作計劃,審批稽覈工作檔案;

(三)監督本行有關部門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指定本行派出稽覈組組長,審查批准稽覈組的工作方案和工作報告,簽發稽覈結論和複議決定;

(五)直接向上級行或總行反映本行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總稽覈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範地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和金融法規制度;

(二)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金融政策法規爲準繩,如實反映稽覈發現的問題;

(三)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不謀私利,不徇私情,不濫用職權。

第八條 總稽覈行使職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規定解釋、修改、補充權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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