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促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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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促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的若干意見

文化部關於促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的若干意見

爲貫徹黨的十七大關於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精神,落實十七屆三中全會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文化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鼓勵發展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意見》,現就扶持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文市函[2009]15號

頒佈時間:2009-06-02

實施時間:2009-06-0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一)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是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繁榮城鄉基層文化市場的生力軍。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來自於民間、成長於民間、服務於民間,對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滿足人民羣衆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二)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是傳承和弘揚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是構建城鄉協調發展的演出市場,促進城鄉社會和諧的重要力量。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發展,對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戲劇、曲藝保護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走出了一條以非物質生產方式轉移城鄉富餘勞動力的新途徑。

(三)國務院“三定”方案要求文化部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實施監管。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着力破除演出市場經營主體的所有制壁壘,調整城鄉演出市場不平衡的二元結構,建立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和國有文藝院團良性互動機制,進一步促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繁榮發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

(四)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設立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專項扶持資金,努力協調金融機構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提供貸款,運用扶持資金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提供貸款貼息服務,對優秀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實行以獎代補,大力扶持其繁榮發展。

(五)政府採購的送戲下鄉項目,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選擇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承擔一定的演出任務。政府主辦的各類重大節慶文化活動,要鼓勵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參加,並對優秀劇節目和演職員予以表彰和獎勵。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納入重點院團予以重點扶持。透過組織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匯演調演等活動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溝通交流搭建平臺。

(六)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提供排練場地、演出場地和演出器材等方面的支援。建立縣鄉文化館(站)、社區文化中心與民營文藝表演團體聯繫制度,鼓勵文化館(站、中心)免費或低價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提供排練和演出場地。鼓勵採用政府出資、社會贊助等方式以行政村爲單位維修改建或新建固定舞臺、戲臺。

(七)積極推薦有特色高水準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參加對外演出和國際文化交流活動,開拓國外演出市場。對參加政府組織和政府鼓勵的對外文化交流項目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可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鼓勵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依法邀請國外文藝表演團體或個人開展合作演出和業務交流。

(八)支援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加強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組織國有文藝院團和藝術院校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開展業務輔導,並鼓勵其參加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演出活動,組織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演職員到國有文藝院團和藝術院校進行學習培訓。鼓勵藝術院校畢業生到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就業。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演職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與國有文藝院團同等待遇。

(九)表彰獎勵優秀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門每2年表彰一批服務農民、服務基層的優秀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優秀民營文藝表演團體進行表彰。開展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創星評優”活動,建立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差異化激勵管理制度。

三、深化管理,加強服務,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扶持各類人才和民間藝人自籌資金組建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從事京劇、崑曲、地方戲曲等民族民間藝術表演項目和歌劇、舞劇、話劇等藝術表演項目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可以作爲民辦非企業單位向文化行政部門申領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允許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以合資、合作、併購等形式,參與國有文藝院團轉企改制。支援國有文藝院團演職人員離職自主創辦民營文藝表演團體。

(十一)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鼓勵地方試點推進取消文藝表演團體國內營業性演出行政許可。從事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藝術表演形式的文藝表演團體和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門表彰的服務農民、服務基層優秀民營文藝表演團體,舉辦非涉外營業性演出活動時,不再報演出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改爲事前告知性備案。具體辦法由試點地區省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十二)加強對民間演出經紀人的培訓和管理。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出臺有關民間演出經紀人管理的制度規定,要定期組織民間演出經紀人開展法規培訓和業務指導,提高經紀人業務素質和守法意識。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民間演出經紀人,要依法查處,切實維護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三)組織新聞單位加強對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宣傳報道,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宣傳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優秀劇(節)目、優秀演員,提升行業形象。組織文藝評論家關注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作品,在媒體上進行宣傳評介,選擇優秀劇(節)目在電臺、電視臺播放。

(十四)演出行業協會要努力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做好服務,搭建民營文藝表演團體與文化行政部門溝通的橋樑。建立全國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基本資訊數據庫和演出資訊數據庫,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提供服務。建立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演職員合理流動的社會化管理機制,提高演職員誠信意識,加強城鄉基層演出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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