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探望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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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探望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男方探望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探視權即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條規定: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根據此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

二、男方探望權司法解釋

《民法典》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爲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一方獲得撫養權,另一方享受探視權,並需要支付規定的撫養費。因此,獲得探視權的男方是有權按照相關離婚協議的規定來進行探視的,女方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探視,男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向女方進行訴訟,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請求司法機關對相關事實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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