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落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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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落戶口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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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問不是廣州人,廣州公寓能落戶口

這7種情況之一可入集體戶
從今年7月1日起,《廣州市發展改革委 廣州市公安局關於完善公共集體戶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實施。
截至目前,全市已設立145個公共集體戶並受理相關業務。針對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對公共集體戶服務對象分類處理的指引不夠清晰、個別公共集體戶承辦機構自行附加限制條件等問題”,通知明確7類人員可在公共集體戶落戶。按相關規定申辦的人員,公共集體戶承辦單位應予受理,“不得附加條件或拒絕辦理”。對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有廣州市戶口,但無處落戶的人實現落戶“兜底”。
公共集體戶的服務對象包括7種
哪些人可以在本地的公共集體戶落戶?根據《通知》,凡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含出生登記),或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及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人員,屬於下面7種情形之一的,可選擇遷入公共集體戶。
1. 符合引進人才入戶、積分制入戶、政策性入戶(包括政策性安置調配等)條件的人員;
2. 父母一方或雙方是廣州市公共集體戶的子女出生登記戶口,或家庭團聚類的被投靠對象是廣州市公共集體戶的;
3. 恢復戶口時,原註銷戶口所在地沒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無法落戶的;
4.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徵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5. 單位集體戶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工作單位無法解決集體戶口或不同意遷入的;
6.原在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集體戶口需遷出的;
7. 其他特殊原因在廣州市無法落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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