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把控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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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建設工程質量把控規定是什麼?

鐵路建設一直是我國交通運輸中的重要建設環節。鐵路在我國的發展進程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由於國家地域遼闊,在很多時候貨物的運輸都是選擇鐵路作爲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的性價比相對較高。不過,國家爲了保證鐵路運輸的安全。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進行了嚴格的管理規定。那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把控規定是什麼?

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把控規定是什麼?

第一條爲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諮詢、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貫徹以人爲本、服務運輸、強本簡末、系統優化、着眼發展的建設理念組織建設,對鐵路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的質量負責。

第四條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施工、監理的單位及主要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和個人執業資格,並在批准的資質和執業範圍內從業。

第五條鐵道部負責全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鐵道部在其職權範圍內可以依法委託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鐵路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鐵路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據批准的設計檔案組織工程建設,對工程質量負總責。

第七條鐵路建設單位應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進行招標,並應在所簽訂的合同中依法明確質量目標、責任。

由鐵路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鐵路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質量符合設計檔案和合同要求。

第八條鐵路建設單位應合理劃分鐵路建設工程標段,不得將鐵路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迫使中標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九條鐵路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鐵路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推薦、介紹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在開工前到鐵道部委託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現場質量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質量管理人員,制定建設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鐵路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對初步設計和 I 類變更設計進行初審,對 II 類變更設計進行審批,按規定組織工程地質勘察監理、設計諮詢、施工圖審覈等。未經審覈的施工圖,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鐵路建設單位應督促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落實組織機構、人員和機械設備,以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鐵路建設單位應認真組織編制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檢查,並按規定對有關單位進行質量信譽評價,及時處理存在的質量問題,及時組織單位工程質量驗收。並應加強基礎技術資料管理,保證竣工檔案符合要求。

第十五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後,鐵路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和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並按規定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鐵路建設工程所涉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按規定透過技術鑑定或審批,並制定相應質量驗收標準。沒有經過鑑定、批准或沒有質量驗收標準的,不得采用。

第十七條鐵路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範圍承攬鐵路建設工程,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有關規程、規範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的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設計單位應根據勘察成果進行設計,不得簡化程序和工序。

勘察設計應當達到規定的內容及深度要求,明確工藝工序及質量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應在設計檔案中作出詳細說明。

鐵路建設是我國發展的重要工程建設,能夠促進我國範圍內的貨物流通。並且由於鐵路運輸自身的特點,在一些貨物的運輸上,鐵路運輸作爲首選的方式。國家爲了能夠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有效,對鐵路工程建設做出了嚴格的質量控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把控規定就是對鐵路工程建設時的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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