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程承包新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政府在搞基礎設施建設的時候,比如修建高鐵、橋樑、地鐵的的時候,往往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具備資質的承包方。很多建築企業都具備承包資質,像大型工程要交給具備一級承包資質的企業。那麼,關於工程承包新規定有哪些?下面我們來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

關於工程承包新規定有哪些?

一、關於工程承包新規定有哪些?

《建築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二、工程承包合同有幾種?

1、總承包合同

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

2、分項承包合同

項目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議。各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於給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困難和複雜問題。

3、分包合同

總承包商在與項目法人簽訂某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之後,總承包商將該工程項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項目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係。但是,分承包商要間接地承擔總承包商對項目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項目的義務。

三、申請工程承包資質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資質等級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向審批部門提交下列檔案和證件;

1、資質等級申請書;

2、企業章程;

3、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經濟負責人的任職、職稱證明;

4、企業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統計表;

5、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6、已承擔的具有代表性的總承包建設項目概況;

7、列舉本企業兩個以上項目管理班子的人員構成、工作職責及開展工作情況;

8、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綜上所述,工程承包是工程建設領域最常見的事情,一般來說,承包方都是參加投標拿到工程承包權的。在關於工程承包新規定中,明確個人不得承包工程,工程承包要符合企業自身資質條件。另外,工程總承包方拿到工程項目後,不得層層轉包,但是可以平行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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