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監理管理導則
青島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監理管理導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落實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工作職責,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監理人員從業行爲,提高監理水平,推動建築業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行業規範制定《青島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監理管理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於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工程監理管理。
第三條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指導本《導則》的執行,並具體負責監督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建築工程項目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本《導則》執行。其他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在本轄區內的建築工程項目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本《導則》執行。
第二章 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作
第四條 綜合管理 項目監理機構組建
第五條 監理規劃編制
第六條 監理實施細則編制
第七條 基本建設手續審查
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工程項目的規劃許可證、經招投標管理部門備案的中標通知書(交易通知書)、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等基本建設手續。所有基本建設手續均應在項目監理機構留存經建設單位蓋章的複印件備查。
第八條 總包和分包單位資質及人員資格審查
施工單位(含專業承包及勞務分包單位)進場前,主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審查總包和分包單位以下相關資料,符合有關規定後,由總監理工程師予以籤認。所有資料均須審覈原件後,在項目監理機構留存經報審單位蓋章的複印件備查。
(1)營業執照;
(2)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3)外地企業的入青信用登記證(適用於外地入青企業);
(4)安全生產許可證;
(5)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6)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安全管理體系、安全管理方案;
(7)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等有關資料;
(8)其他按規定應審查的資料。
第九條 第一次工地會議
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督促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施工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全體管理人員應參加會議。
會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分別介紹各自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
(2)建設單位根據委託監理合同宣佈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3)建設單位介紹開工準備情況;
(4)施工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5)建設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6)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工作的總體要求和管控措施;
(7)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例會的主要人員,召開工地例會週期、地點及主要議題。
第一次工地例會結束後,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經與會各方簽字後,在項目監理機構留存備查。
第十條 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
第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審查
由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加蓋施工單位公章)進行審批。經審批合格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加蓋總監理工程師執業印章和監理企業公章,並應在項目監理機構留存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簽發開工令
主導專業監理工程師審覈透過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並具備以下條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並加蓋執業印章和企業公章後報建設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的開工令應在監理企業和項目監理機構留存原件備查。
(1)施工許可證已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施工組織設計已獲總監理工程師批准;
(3)施工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已到位,機具、施工人員已進場,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
(4)進場道路及水、電、通訊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5)施工現場生活辦公臨建設施、圍擋牆、大門、洗車設施、場地硬化等設施情況已符合相關要求;
(6)其他按照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三章 施工階段監理工作
第十三條 綜合管理
監理企業應至少每月一次對項目監理機構進行包括考勤在內的綜合檢查考覈,並留存檢查記錄備查。
第十四條 質量控制
一般規定
收報告應及時歸檔。
第十五條 安全控制
一般規定
全文明施工工作,包括:現場圍擋、建築物圍擋、資訊管理、安全警示、臨建設施、場容場貌、現場防火、綜合管理等方面。
第十六條 進度控制
第十七條 工程分包和勞動用工管理
工程分包管理
第十八條 造價管理
增、減量差和價差應同時計算,如只計算增加而不計算減少則該簽證無效。
第十九條 協調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
第四章 監理檔案的存檔和移交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自竣工驗收備案完成後1個月內將應當存檔和移交的資料交與建設單位和本監理企業。重點工程檔案存檔時間不少於5年,一般工程檔案存檔時間不少於3年。監理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
(1)施工合同檔案、委託監理合同及合同爭議、變更、違約及處理意見;
(2)監理規劃、實施細則;
(3)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及工程停工令;
(4)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紀要;
(5)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6)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檔案;
(7)檢查試驗資料;
(8)工程變更資料;
(9)監理日記、日誌;
(10)監理月報;
(11)簽證、索賠檔案資料;
(12)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資料;
(13)測量覈驗資料;
(14)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15)工作通知單及回覆、工作聯繫單;
(16)報驗申請表;
(17)安全工作往來函件;
(18)重要工地會議紀要;
(19)質量評估報告;
(20)質量缺陷與事故的處理檔案;
(21)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等驗收資料、觀感檢查資料;
(22)工程項目施工階段質量評估報告等專題報告;
(23)安全工作監理工作總結;
(24)工程竣工備案資料。
青島市發佈的青島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監理管理導則中指示出了,無論是施工前的準備施工階段和施工結束後的詳細監理工作,還羅列出了監理檔案需要的存檔及移交的材料,從而來提高建築工程中的安全性及效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陝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