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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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僱傭方爲傷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責任處理

傷者與僱傭方存在勞動關係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事故發生後,應儘快申請認定工傷(單位30日內,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1年內),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主要的償付責任。同時,僱傭方也應按照規定承擔傷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部分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償付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的項目有:醫療康復待遇、工傷職工生活護理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亡待遇。對相關支付標準和主體也有明確的規定。詳細的內容請詳見附件《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及支付主體》。

(二)僱傭方未爲傷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賠償方式

如果僱傭方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且傷者和僱傭方也認可或透過仲裁或法院確認勞動關係,僱傭方則應按照規定的工傷待遇標準賠付傷者。如果兩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則一般按照侵權法等相關規定,由僱傭方對傷者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通常情況下,可從僱傭方的施工資質來評估其爲施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可能性。若僱傭方不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其爲施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可能性會降低。

二、工地安全事故處理程序是什麼?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佈,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在勞動關係不是非常明確的情況下,傷者請求相關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還是侵權賠償責任時,往往會綜合考慮獲得賠償的可能性、金額及難易程度等因素,主動選擇按照哪種方式進行索賠。

工地安全事故的賠償很重要,依法處理施工人員安全事故賠償問題的關鍵,是需要確定傷者和僱傭方的勞動關係,以及要確定僱傭方和發包方的承發包關係,當然,工作中,大家還是要以安全爲主,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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