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調取的證據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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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調取的證據質證
民事訴訟法院調取證據的手續是什麼?
法律規定: 70、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7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鑑定、勘驗的;(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4)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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