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效力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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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效力與時間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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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效力與最後遺囑效力那個更高?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的種類分爲: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及公證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但是,如果之前有公證遺囑,之後再立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的,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仍以公證遺囑有效。
此外,在幾種遺囑中,口頭遺囑的有效性僅限於危急情況下,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即失去效力。
繼承法這一規定,確定了公證遺囑在幾種遺囑中的最高效力,但同時也可能出現這種情形:被繼承人立了公證遺囑之後,處分財產的意願發生了變化,但又沒有或情況不允許再次辦理公證遺囑,改變之前的公證遺囑內容,遺囑公證效力高於最後遺囑。
《繼承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公證遺囑的合法性可以得到保障。和其他形式的遺囑相比,因爲有公證員的流程把關,對內容的合法審查,遺囑內容更規範、遺囑形式合法無暇疵。如果一刀切,以最後一份遺囑爲準,很多老人寫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既沒有專業遺產繼承律師的參與,也沒有公證人員的把關,遺囑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文字表述不嚴謹,可能引發更大的麻煩,一場遺產繼承訴訟不可避免。
同時我們也認爲《繼承法》的規定仍有待於完善,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遺囑的同時,也要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公證遺囑的繼承人有損害被繼承人合法權益時,當公證遺囑的繼承人未能承擔法定贍養義務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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