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複議該找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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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複議該找哪個部門
提起行政複議該找哪個部門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爲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2、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你做出處罰的主體是分局,你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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