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彩禮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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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彩禮新規定
民法典彩禮新規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
(一)沒有登記結婚的,所以,給了彩禮沒領證,或者辦了儀式沒領證,這都屬於可以要求返還的情形;
(二)領證後,並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有些情況就是先領證,但由於沒辦儀式,或者房屋還沒入住等等原因,沒有開始住一起的,這種情況也可以退
(三)領證後,因爲彩禮的問題,導致男方家生活困難的。
領證後要退彩禮的,必須是以離婚爲前提,不離婚,不能要求退彩禮。
實踐當中,有時並不是一刀切的。如果女方拿到彩禮後,用於辦婚妙照,給雙方買衣服,宴請,爲雙方共同的事情花掉了一部分,這部分是要扣除不用退還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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