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授權委託權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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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授權委託權限有哪些
刑事被害人授權委託權限有哪些
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爲。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爲,其行爲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2、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係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
3、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權限。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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