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與一般侵權行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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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爲的後果
根據《民法通則》,一般侵權行爲是指因行爲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爲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法: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因爲當事人的這種行爲,而直接導致了受害者受到了傷害。具體到侵權行爲上的因果關係,主要是指損害事實是由加害行爲所引起的一些情形。有些時候,侵權行爲的因果關係是非常簡單的,如果侵權行爲比較複雜的話,還需要經過司法鑑定才能夠確認因果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