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訴離婚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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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訴離婚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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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關於二次起訴離婚訴訟程序 問題的回答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定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法庭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互相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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