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什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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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什麼單位
仲裁是什麼單位
1.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仲裁通常爲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爲,即私人裁判行爲,而非國家裁判行爲,它與和解、調解、訴訟並列爲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透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範圍進行干預。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但是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只能在仲裁和法院訴訟中選擇一種方式,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的功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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