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置違規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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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歸誰管理處置
交通事故歸誰管是管轄權的問題。交通事故的管轄權是指確定發生道路通事故時受理管理交通事故的管理部門,管轄權的及時確定對快速處理交通事故和保證交通順暢有積極意義,體現了公正、公開、便民與效率的原則。
管轄機關的確定也即管轄權的確定 :
(一)依據行政劃分的歸屬管轄:
1、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處理機關爲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2、對於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二)依據交通事故的發生地管轄:
道路交通事故如若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即發生了管轄區域重合的情況時,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三)依據共同的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此針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情況,當出現對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下級某一部門管轄。
(四)直接管轄和移交管轄的情況:
1、直接管轄的情況: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
2、移交管轄的情況: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以上爲發生交通事故時管轄權的處理情況,根據規定,對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的管轄權,也按上述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