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的不同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的不同有哪些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的不同有哪些
1、騙取貸款罪是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2、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3、兩者的不同之處:
(1)認定該兩罪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是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貸款詐騙罪的目的不僅是騙取貸款,而且是非法佔有貸款。而騙取貸款罪施用欺騙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取得貸款,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人的主觀因素是複雜多變的,處於思維階段,是看不見摸不着的,很難判斷其主觀目的。但是,思想支配行動,行爲反映意識。因此,我們判斷行爲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不僅只看其取得貸款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貸款後對貸款如何處理的客觀表現。
(2)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可能相互轉化,甚至在案件性質上刑事可能轉化爲民事,民事可能轉化爲刑事。如行爲人最初的動意是爲了非法佔有貸款,但在取得貸款以後將貸款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響,其當初的意圖發生了變化,貸款期滿即歸還貸款,這種情形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數額標準或情節標準的,構成騙取貸款罪,未到刑事責任數額標準的,屬民事欺詐性質。反之,行爲人取得貸款之前沒有非法佔有的意圖,但在取得貸款後,客觀行爲表現出其主觀上不願歸還貸款的情形,貸款期滿後不予歸還,達到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