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土地糾紛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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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土地糾紛找誰

關於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還是非常多的,在實踐中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決徵地拆遷糾紛還是協商確定補償標準,都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所以,瞭解最新政策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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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找誰

發生土地糾紛後調解可參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村組或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調解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解。

二、調解由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員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引導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要求調查取證的,調解員可以進行。

三、調解員應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和解後要求製作調解協議書的,調解員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調解不成的,調解員應告知當事人可以透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

四、調解員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爭議內容、調查取證、調解情況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

第六條對商業經濟糾紛的調解工作,由調解機構指定調解員主持或組成調解小組主持。

調解員和調解小組以調解機構的名義開展工作,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主管領導請示彙報工作。

第十條縣(市)、市轄區內的商業經濟糾紛,當事人雙方有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沒有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由被申請人一方最直接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縣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

不同縣(市)、市轄區的商業經濟糾紛,當事人雙方有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沒有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由被申請人最直接的上級主管部門直至省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

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商業經濟糾紛,由被申請人一方最直接的上級主管部門直至省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或爭議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商業經濟糾紛,由商業部調解機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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