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案件法定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財產損害賠償案件法定條件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爲,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爲具體情況行爲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按財產案件標準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雖然包含在人格權案件之中,但它與精神性人格權糾紛案件最大的區別是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當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時候,會給受害者造成直接的財產損失,如喪葬費、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侵權人則是透過賠償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方式來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必定會涉及到損害賠償,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故該類案件能夠以一定的金額爲標準收取訴訟費用。而在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精神性人格權的案件中,受害人受到損害的往往是精神利益,並不一定會受到財產損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多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受害人的訴訟請求並不必然涉及損害賠償,故這類案件無法以一定的金額爲標準確定訴訟費用,而只能採取以按件收取訴訟費用爲原則,以按損害賠償金額收取訴訟費用爲補充的收費標準。根據以上分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按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案件受理費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第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採用列舉的方式對哪些人格權案件按此標準繳納費用進行了說明,但沒有涉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那“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是否屬於本條規定的“其他人格權的案件”?筆者認爲,絕無可能。如前所述,生命健康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人身權一節中規定的第一項也是最重要的一項人身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依次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按照立法慣例,重要的權利是要首先規定並予以重點保護的。如果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案件需按侵害姓名權等人格權案件的標準交納案件受理費,那立法者一定會首先將其列舉出來並放置在首位,不可能將這項最重要的權利混在“其他人格權”之中。根據立法本意,該項規定所針對的案件應是精神性人格權糾紛案件,“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應包括隱私權糾紛案件、人身自由權糾紛案件等民法通則沒有規定而司法實踐中新出現的精神性人格權,而不包括物質性人格權損害賠償案件,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以上就是對財產侵權案中無誤工損失費賠償嗎?這樣問題的具體的回答。其實在閱讀完這篇文章後,我們可以瞭解到對於誤工費這一項來說,主要的判定還是要根據相關的具體的案件來說。相信看到這裏大家應該都對這個問題有了自己的瞭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