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起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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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起止時間
我國法律對行政拘留起止和刑事拘留起止時間有哪些說明?
關於行政拘留起止和刑事拘留起止的回答如下: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爲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爲1日。比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月1日執行拘留,從1日到2日爲一天,這樣到1月11日執行完畢,1月11日出來。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爲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爲1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二款的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譭棄或者僞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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