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可以發回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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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可以發回重審嗎
離婚訴訟發回重審的情形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二)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三)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四)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五)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爲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法律上規定二審爲最終審判,但這並不代表離婚官司就會被判離,還有一種情況也一樣存在那就是上訴失敗,法院將此上訴駁回,但這種情況並不多見也不是完全不存在,建議在上訴之前先準備好所需資料,這樣一來勝訴率將會提升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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