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事故傷害調解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工作事故傷害調解書
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爲因工負傷後,公司當事人主管部門、設備安全檢查小組及綜合管理部將事故分爲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1、已參加“意外傷害險” 的員工以意外傷害險索賠條例及額度爲準,根據其相關規定醫療費用由相應的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2 、已參加“工傷保險” 的員工以當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爲準,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按當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社保機構支付。


3、暫時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及“意外傷害險”待遇的員工,補償標準如下: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爲皮外傷7天以內 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7-30天 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0天以上 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60%的基本工資


重傷一般爲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 承擔100%的治療、住院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個月—6個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 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 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並參照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備註已享受“意外傷害險”或“工傷保險”的公司不再承擔任何醫療費用,期間工資及待遇如表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1、已參加“意外傷害險” 的員工以意外傷害險索賠條例及額度爲準,根據其相關規定醫療費用由相應的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2、已參加“工傷保險” 的員工以當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爲準,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按當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社保機構支付。


3、暫時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及“意外傷害險”待遇的員工,補償標準如下: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間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爲皮外傷7天以內 不計,或承擔1-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7天—30天 不計,或承擔1-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0天-60天 不計,或承擔1-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40%的基本工資


60天以上 不計,或承擔1-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不計,並解除勞動關係


重傷一般爲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 不計,或承擔1-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6個月 不計,或承擔1-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 不計,或承擔1-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不計,並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60%)的搶救費用 參照市社保局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


備註


1、已享受“意外傷害險”或“工傷保險”的公司不再承擔任何醫療費用,期間工資及待遇如表執行。


2、表中“按責任分擔”醫療費用的比列由當事人主管部門、綜合管理部及設備安全檢查小組三方同時考察確定,且經(副)總經理簽字後生效。


六、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 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儘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後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A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B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並處罰200元,部門負責人處罰100元;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並罰款500元處理;部門負責人予以嚴重警告一次並處罰300元;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七、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 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當事人所屬部門的事故分析報告(經綜合管理部、設備安全檢查小組確認後由副總經理簽字生效);


3)、當事人所屬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


4)如出外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5)、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6)、病歷;


7)、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8)、費用結算明細表;


2、 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暫時沒有享受“意外傷害險” 及“工傷保險”待遇的員工。


1)、當事人所屬部門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爲公司或設備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醫療費用;


2)、當事人所屬部門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爲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醫療費用


3)、當事人所屬部門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爲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醫療費用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


4)、當確定爲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的1-70%(按責任分擔),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並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爲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爲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並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後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八、非因工負傷


1、在職員工非因工造成輕傷者,單位不承擔任何醫療費用;事發一週內未上班工資按病假考勤處理,事發一週至一個月未上班發放基本工資的40%,事發一個月後仍未上班不計工資可解除勞動合同。


2、在職員工非因工造成重傷者,單位視其病情狀況、工齡及日常工作表現給予200至1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事發半個月內未上班工資按病假考勤處理,事發半個月至三個月未上班發放基本工資的40%,事發三個月後仍未上班不計工資可解除勞動合同。


3、在職員工非因工造成死亡者,單位視其事發狀況、工齡及日常工作表現給予200至1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100至500元員工遺屬撫卹金。


九、附則:


1、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公司綜合管理部。


2、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有未盡事宜者,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由上文中可以得知,工傷受傷期間,公司用人單位是有責任和義務負責受僱傭者的一切費用的,以及在工傷期間因勞動力損失而造成的損失,並且在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後,對於傷殘嚴重失去勞動能力的 ,用人單位還需負責後續相應的賠償以及工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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