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的策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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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的策略是什麼
無罪辯護的策略是什麼
1、實體性的無罪辯護
實體性的無罪辯護,是指辯護人運用刑法所確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則,主要運用犯罪構成理論,爲被告人所做的無罪辯護活動。
任何犯罪必須同時具有適格的犯罪主體、犯罪的故意和過失、侵犯了法律保護的犯罪客體,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觀行爲,纔可以認定犯罪成立,否則可作無罪辯護,本文第三部分無罪的法定事由可以作爲實體辯護的主要依據。
2、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
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是指辯護人運用刑事證據規則,爲被告人所做的無罪辯護活動。
我國刑法採用無罪推定原則,在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有罪前,推定被告人無罪,這給律師無罪辯護創造了機會。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條和體系,證明標準必須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證據鏈條脫節,指控將不能成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證據不足應當“疑罪從無”,不應當“疑罪從輕”。許多案件,律師可以從證據不足入手進行有力的無罪辯護。
3、程序違法的無罪辯護
程序違法的無罪辯護是指辯護人透過對公檢法追訴行爲程序瑕疵和違法對被告人做無罪辯護的活動。
透過剖析控方程序違法,從而否定違法取得的證據,使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證據的支撐,從而得出被告人無罪的結論。《刑事訴訟法》第43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司法工作人員違反迴避規定、違反管轄規定取證,尤其是刑訊逼供、誘供騙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按照證據排除規則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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