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人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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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人的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也稱“先訴利益”,指在一般保證中,如果債權人沒有先向主債務人進行追訴而直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那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況是什麼呢?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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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般保證人的抗辯權一般有哪些

(一)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20條第1款)。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20條第2款)。抗辯權包括延期性抗辯和滅卻性抗辯,前者例如,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後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主債務時效屆滿等。
(二)保證人可主張債務人享有的類似抗辯的權利。
這主要包括合同撤銷權、抵銷權等。嚴格來說,這些權利並非抗辯權範疇,而屬於形成權性質,但此類形成權在客觀上有阻卻債權人請求權的效力,因此也屬於廣義上的抗辯權。故對於擔保法20條規定的抗辯權應作廣義理解。但應注意,保證人不得直接行使債務人的撤銷權、抵銷權,僅得發生拒絕清償的效力。
(三)保證人享有一般債務人應有的抗辯權。
此權利爲合同應有之效力,如保證期限未至之抗辯、保證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之抗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屆滿之抗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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