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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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義務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那麼,被監視居住人有什麼義務?如有興趣,聽聽本站網小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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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人有什麼義務

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所謂“處所”,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也包括辦案機關爲其指定的執行監視居住的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處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這裏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辯護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辯護律師不需要經過批准,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除外。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准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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