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規定免責債務承擔含義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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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規定免責債務承擔含義是怎樣的

欠債還錢且按時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必須遵守的誠信守則,將這種靠自覺遵守就會完成的事情變成由法律來執行,兩方對簿公堂,終歸會有一些傷感情,但在維護各人權益面前,法律會是我們追回欠款的最後手段,也會是最有力的手段。而要是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享有債權請求權,可以在債權訴訟時效內進行債權追討,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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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規定免責債務承擔含義是怎樣的

免責債務承擔是指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係,其原有的履行責任被免除。


免責債務承擔的法律特徵有:


1、債務全部移轉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爲合同關係的債務人;而原債務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免除債務的承擔。


2、債務承擔爲債務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對原存債務的承受而非新債務的負擔,因而對於原債務人的判決,對承擔人亦生效力;從屬於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也隨同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承擔人。


3、債務承擔的方法,有承擔人與債權人訂立協議和債務人與承擔人訂立協議兩種。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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