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司法審判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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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司法審判實務
審判實務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一、合同履行地首先以雙方約定的履行地爲準即合同明確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據實體履行義務的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貨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爲合同履行地。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確認中,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的履行地比較容易確定,難以確定的主要是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三、關於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的含義司法解釋以程序法規定爲原則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則,因此,履行義務的含義要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四、有多個合同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履行地的問題合同項下的義務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應當依照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所在地確定爲合同履行地,何爲主要義務,也要結合合同履行的實體內容來確定。當主要義務履行地無法確定的,兩個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五、合同履行地應當以書面約定爲準管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法院的協議。將書面形式從合同書、信件擴展到數據電文等有形形式,是現代資訊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爲近年來的我國立法所確認。【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第三條規定:“本條所稱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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