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四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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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四個條件
善意取得的四個條件
善意取得的四個條件是:
    1、無處分權人處分了不動產或者動產;
    2、受讓人主觀是善意;
    3、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
    4、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已經登記或者已經交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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