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什麼情況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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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什麼情況判刑3年
盜竊轉化搶劫罪傷人是什麼情況?
《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 153條的批覆》 指出, 被告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爲,數額不大但暴力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刑法》第 153條。這一批覆擴大了轉化型搶劫罪前提條件的範圍。行爲人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爲, 除已構成犯罪的可以轉化爲搶劫罪外,末構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轉化爲搶劫罪。 根據這一精神,我們可以推論出被告人的盜竊、詐騙、搶奪即使未遂,但其實施暴力行爲情 節嚴重的,同樣也可以轉化爲搶劫罪。依照法律規定,行爲人在先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 爲後, 還必須 “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 這是適用刑法第 269條的客觀條件, 也是 決定先行的盜竊、 詐騙、 搶奪發展爲轉化的搶劫罪的關鍵所在。 “當場” 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 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離現場就被人發覺追捕的過程。如果行爲人在盜竊、詐騙、搶奪行爲實 施後,沒有被及時發現或者抓獲,而是隔了一段時間,在其他地方被發現,即使其行兇抗拒 抓捕,也不適用《刑法》第 269條的規定。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是指犯罪分子對 抓捕他的人實施毆打、傷害等足以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爲,或者以立即實施這種行 爲相威脅。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或者沒有傷害意圖,只 是爲了掙脫抓捕而推撞他人,可以不認爲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有的犯罪論處。 行爲人當 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爲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 《刑法》第 269條的主觀條件。 “窩藏贓物”是指行爲人把已經非法盜得、騙得、奪得的財物 即贓物護住,不讓被害人或其他制止、追捕者奪回去,而不是作案得逞以後把贓物放在自己 或他人家裏隱藏起來。 “ 抗拒抓捕” 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 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 權送。 “毀滅罪證”是指銷燬和消滅其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罪犯罪行爲的痕跡,或者其他物 證書證,以掩蓋其罪行。如果行爲人並非出於以上三種目的,而是出於其他目的,則不能適 用《刑法》第 269條以轉化搶劫罪論處,只能根據其實際情況,相應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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