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房租戶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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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房租戶違約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爲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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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租戶違約不付房租怎麼辦

雙方簽訂的合同上面應該有拖欠租金的違約責任的。直接按合同上面約定辦就好了。一般都是無條件收回租賃房屋。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延遲繳付或拒絕繳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繳納違約金。如果承租人未繳付房租累計達6個月,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如果承租人還是拒絕不予繳付,出租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繳納應繳納的租金。關於拖欠租金所產生的違約責任,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約享有的合法權益。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況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討拖欠租金的情況下向承租人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討拖欠租金的同時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責任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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