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哪些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有哪些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僞造證據的;2、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3、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刑事辯護 逮捕 家屬 公安機關 不予 縣級 強制措施